06.25 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后果自己买单!

他们没有特权,没有节假日

没有时间陪伴父母

时常在儿女的不舍中转身离去

他们,只是普通的基层民警

但他们又是超人一般的存在

服务群众、惩恶扬善

急速救援、守护正义

好像没有他们害怕的事情

其实,他们最怕的是群众的不理解

甚至殴打谩骂

每一次,看到警察被打的消息。。。。。。

案例一

2018年5月28日晚20时许,玉龙县公安局巨甸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高度醉酒的余某军耍赖撒泼拒不配合民警,并在民警依法制止其过激言行过程中,突然抱咬、顶撞、抓伤处警民警,致派出所民警警裤被咬破,左小腿被咬伤,面部被抓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余某军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目前,犯罪嫌疑人余某军已被玉龙公安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18年4月9日10时18分,宁蒗县公安局大兴派出所民警在大兴镇处理李以某某与某诊所的纠纷时,李以某某家属金古某某、勒尔某某等5人不听劝告并辱骂民警。民警将辱骂、抓扯民警的金古某某带离现场时,勒尔某某等4人一拥而上,拦阻警车并推搡、抓扯民警要求放人。大兴派出所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后,将在现场闹事的金古某某、勒尔某某等5人依法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该5人拒不配合调查询问,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抓扯,导致一名民警面部受伤。

宁蒗县公安局将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嫌疑人金古某某、勒尔某某等5人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三

2018年6月4日晚19时许,玉龙县公安局鲁甸派出所民警协助异地公安机关侦查员在辖区内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实施盘查抓捕过程中,在辖区某饭店饮酒用餐的李某光拒不配合民警盘查,对民警进行谩骂阻碍民警执法。盘查民警对李某光口头警告离开后,处于醉酒状态的李某光再次从饭店窜出,对民警驾驶的车辆进行踢打。民警上前制止过程中,李某光先后对三名执法民警进行推搡、踢打。民警依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将其带回所内醒酒期间,李某光仍不配合民警执法,再次用脚对民警进行踢打。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玉龙公安刑事拘留。

……

蜀黍表示:真的很受伤!但他们总会默默转身,原谅你千千万万次!

But!!!

妨碍民警执行公务,你已经涉嫌违法了!!后果自己买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节第50条(二)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警方提醒

以辱骂、诽谤及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妨害的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对于挑战法律权威,无视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你可以不感谢他们,因为这是他们的本职工作;但请你尽量配合他们的工作,因为创造美好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