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7 威海中院: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可申請延期開庭

近期,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影響,部分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存在困難。為更好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現將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按期參加庭審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向我院申請延期開庭審理。在案件審理、執行過程中,被傳喚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申請延期。

二、向我院申請立案,建議優先選擇山東法院電子訴訟服務平臺或微信小程序“山東移動微法院”進行網上立案,儘量減少出行。

三、疫情防控期間,我院將繼續全力以赴依法推進案件審理、執行工作,部分案件採取相關措施受到影響、帶來不便的,敬請諒解。

訴訟服務電話:0631-12368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應當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且無法及時作出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