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还猎杀保护动物,将乐两名男子栽了!“六乱”综合治理

近日,将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在龙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持枪、狩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宣判,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2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张某使用改制的射钉枪在将乐县龙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共同进行非法狩猎五次,猎获三只棕鼯鼠、一只野猪、一只小麂,陈某某单独进行非法狩猎两次,猎获一只棕鼯鼠、一只小麂。经鉴定,被猎杀的野猪、小麂、棕鼯鼠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经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理,陈某某因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期一年十个月;张某因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八个月。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狩猎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外,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三有”保护动物名录》规定,包括野猪、小麂、棕鼯鼠、黑斑蛙、金线蛙、蟾蜍、野鸡在内的共计1700多种野生动物。


违法狩猎法规,主要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23条规定:“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