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女子10次到店偷走猪肉几十斤被抓现行,价值800多块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594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81968********,汉族,文盲,群众,住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巷*号。2018年2月26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零20日,2018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到本市海珠区丽华街20号伟芳生鲜档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该档口售卖的

猪肉7斤(价值人民币98.56元)。

2、同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址,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该档口售卖的猪肉7斤(价值人民币100.8元)。

3、同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址,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该档口售卖的猪肉7斤(价值人民币101.5元)。

4、同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址,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该档口售卖的猪肉7斤(价值人民币101.99元)。

5、同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址,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该档口售卖的猪肉7斤(价值人民币100.31元)。

6、同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址,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该档口售卖的

猪肉7斤(价值人民币102.27元)。

7、同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址,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该档口售卖的猪肉6斤(价值人民币86.46元)。

8、同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址,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该档口售卖的猪肉4斤(价值人民币59.28元)。

9、同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址,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该档品售卖的猪肉5斤(价值人民币76.05元)。

10、同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址,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该档口售卖的板栗仁0.5斤马蹄0.65斤(价值人民币8.59元)。得手后,被告人林某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人赃并获。到案后,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颖雅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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