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離婚後出走被宣告死亡,當時未辦證後房改取得完全產權的集資房,能否認定為遺產?
——張某甲與劉小某等繼承糾紛(再審)案法律解析
【關鍵詞】集資房 民事調解書 居住權 使用 房改 房產證 夫妻共同財產 宣告死亡 繼承 遺產
【要點提示】兒子離婚後出走被宣告死亡,當時未辦證後房改取得完全產權的集資房,究竟能否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法院認為,案涉集資房屋最初雖系被繼承人父親所分單位房,但在房改前其僅享有居住權,是婚後一直居住房中的被繼承人及配偶依據房改政策繳納房款才取得房屋80%產權,登記在配偶名下,故該房為夫妻共同財產;被繼承人被宣告死亡後,繼承人對其與妻子離婚調解書中關涉集資房的約定理解存有很大爭議,結合雙方就集資房“歸被繼承人使用,其一次性給付配偶集資款2000元”所作的單獨分割約定
原告:張某甲(被繼承人之母、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
被告:劉小某(被繼承人之女、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
第三人:張某乙(被繼承人之妻、上訴人、再審申請人)
張某甲、劉某(夫妻)
劉某某、張某乙(原夫妻)
劉小某(女兒)
劉某某系張某甲之子,劉小某系劉某某與張某乙獨生女。劉某某與張某乙1983年結婚,1996年10月23日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中查明:“張某乙與劉某某於1983年2月22日登記結婚,1985年12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劉小某。雙方共同財產有:…一室一廳集資房一套(4600元)。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一、張某乙與劉某某同意離婚。二、婚生女劉小某隨張某乙生活… 三、婚前財產各歸己有,共同財產歸張某乙所有。四、…集資房一套歸劉某某使用、劉某某一次性給付張某乙集資款2000元。”1996年11月8日,張某乙收到劉某某支付的集資款2000元,並將80%房產手續交給劉某某。1997年,劉某某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張某甲一直佔有、使用該房
2001年6月22日,張某甲以張某乙的名義補交房款500.79元,使上述房屋具有100%房產權利。當日,張某甲以張某乙的名義繳納辦證交易費200元、評估費2.79元、登記證費23.15元、測繪費14.01元,並持有上述繳費收據。2002年11月7日,張某甲在房管部門辦理了登記為張某乙產權手續。2009年張某乙以房產證及房產契約丟失為由向房管局申請補辦產權證,房管局於2009年7月31日登報進行了遺失公告,但因張某甲向該局提出異議,該局未向張某乙補辦房產證。2011年9月30日,法院判決宣告劉某某死亡。後張某甲認為上述房產系劉某某遺產,劉某某已宣告死亡,應由張某甲和劉小某繼承。劉小某認為該爭議房屋不應當發生繼承,應歸其母親張某乙所有。雙方發生爭議,故張某甲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繼承上述房屋並由劉小某承擔訴訟費用。
補充事實:後張某乙要求參加訴訟,認為離婚調解書已確認爭議房屋歸張某乙所有,不存在繼承問題,應駁回張某甲的訴訟請求。另,1996民事調解書確認的集資房
【一審】:1.案涉房屋一套由張某甲和劉小某繼承。2.案涉房屋一套歸張某甲所有,張某甲
【二審】:駁回張某乙的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駁回張某乙的再審申請。
【案件解析】一、單位分配給父親居住,後子女出資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不完全產權集資房性質如何認定?
案涉房屋由某市商業貿易局於1981年分配給劉某某之父劉某居住,後劉某某、張某乙婚後一直居住該房,該房在
二、如何理解和認定離婚調解書對案涉集資房屋“歸被繼承人使用”的真實合意?該集資房應怎樣繼承、分割?
張某乙與劉某某經法院調解離婚,民事調解書雖然第三項顯示雙方共同財產歸張某乙所有,但對房產雙方作出單獨約定為“四、位於……集資房一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