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號之後購買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是怎麼規定的?​

問:2019年7月1號之後購買的車輛, 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是怎麼規定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第五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第六條規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