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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晚上,
小光路過四平路的時候
想停車吃點好的安慰一下
加班後的自己~
路邊自然不能停,
小光就停到了佳樂家北100米路西的
若旭足道商鋪前劃線的公共停車位內,
剛下車,
一位有禮貌的工作人員出來告知小光,
這裡是商鋪自有的車位,
不在這消費不能停,
小光心想:
得,又是商鋪佔用公共停車位的問題。
緊接著這位工作人員說,
我們這車位是給物業交了錢的。
啥?公共停車位給物業交錢變自用?
帶著疑問,
今天小光來到了商鋪後面的世紀花苑·帝景灣小區,
找到了新天地物業瞭解情況,
然而物業給了小光這樣的答覆:
四平路上那些商鋪都是獨立產權的不在物業管理範圍以內,
(他們跟咱沒關係?)
他現在水電包括物業都不在物業服務管理範圍以內,
一點關係沒有。
一點關係都沒有?
還是再找找這家若旭足道問問情況吧,
然後若旭足道的店長這樣答覆:
(沒有這個(車位)收費的情況是嗎)
沒有沒有。
看來這個車位還真是不存在收費的情況,
那麼問題來了,
那天晚上為什麼要用給物業交錢的說法阻止小光停車呢?
究其原因也很好理解,
防止無關車輛停在門口影響生意。
商鋪這種不消費不讓停的策略
應該說是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了,
在若旭足道前空餘的停車位上,
放著一些阻止停車的路錐,
就是這種現象的典型代表。
這樣的情況在擁擠的四平路兩側不在少數,那麼相關部門對於這種情況如何處置的呢,小光諮詢了奎文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發現這種行為的話一般我們直接給他沒收了,具體這個地方是不是停車位,那樣的話你還得找交警部門核實一下。
於是小光又聯繫了奎文交警的工作人員:那邊應該是公共資源停車位,這種路牙石上面沒有私有的,除非那種要辦理收費的話必須要設置明顯的收費牌公示標誌。私自圈佔了停車位是嗎,我們馬上安排轄區中隊清理清理,該沒收的沒收,現在門頭和你打游擊,你過去吧他就收起來,你走了他就弄出些東西擺上,只能是不斷地巡邏。
小光了解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除少數單位門前的土地在建築規劃中就已確定該車位歸該單位所有外,其它公共停車位均屬於社會公共資源。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設置障礙物等形式佔用道路公共停車位,也無權拒絕或禁止他人停放車輛。
怕影響生意就把車位私有化顯然不合適,
如果有長期停放的殭屍車,
可以聯繫相關部門解決,
但私自佔用絕不是解決之道。
怕影響生意就把車位私有化是個錯誤,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