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东兴城棚改项目征地拆迁系列腐败案件涉案人员李刚、王玉国近日获刑



日前,富锦市人民法院宣判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江山村党支部原书记李刚、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江山村村委会原主任王玉国二人职务侵占、贪污、受贿、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对被告人李刚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2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对被告人王玉国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2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刚、王玉国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土地面积,提高价格等方式套取江山村集体资金共计1002.5万元;伙同东兴城棚改项目征收指挥部工作人员,将不符合征收规定的房屋予以征收,将无房屋所有权证违建房屋按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标准征收,李刚共套取房屋征收款487万余元,王玉国共套取房屋征收款434万余元;伙同东兴城棚改项目征收指挥部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124万元;为帮助动迁企业获得高价评估,向地产评估咨询公司行贿共计40万元。

富锦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刚、王玉国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国家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行贿犯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鉴于李刚、王玉国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