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浅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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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容留他人吸毒罪法律依据

1、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的规定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二、 有关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案例分析

(一)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案号:(2016)鲁02刑终222号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1、案件事实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在本市李沧区大枣园村13号楼3单元202户家中,容留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地点容留李某甲、李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一审法院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刑罚及量刑依据

审级:一审

判定刑罚: 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量刑依据: 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查报告书等。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审级: 二审

判定刑罚: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刑初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甲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刑初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甲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上诉人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量刑依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王某甲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传唤证证实,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在王某甲家中抓获李某乙与王某甲,并搜查出冰壶一个,公安机关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传唤上诉人王某甲,上诉人王某甲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不构成自首。故该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王某甲系初犯,主动缴纳罚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又鉴于其到案后如实坦白,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注:本案中被告人上诉虽得到了改判,但并非是因为事实或证据不够清楚或充分,该案例体现出了大部分案件上诉的理由,因为依法可以从轻的情节,以可以从轻的程度为争议点进行上诉,作为上诉理由,这类案子大多数维持原判,极少数可以得到改判,即使得到改判,改判后的量刑与原判刑差距甚微,不会太大,本案正是改判的代表之一。

(二)司法实践中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特点

通过对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决书的分析,以下列出部分案件案号:

1、(2015)宝刑初字第537号;

2、(2015)普刑初字第1158号;

3、(2016)沪0115刑初531号;

4、(2016)沪0117刑初2198号;

5、(2016)沪0112刑初509号;

6、(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773号;

7、(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9号;

8、(2015)绵刑终字第251号;

9、(2016)鲁02刑终222号;

10、(2016)渝03刑终195号。

司法实践中该罪通常呈现出以下特点:

1、案件来源大多为群众举报,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在程序上来说,大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相对确实充分,没有太多争议点;

4、从量刑上来说,通常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坦白或自首),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会主动认罪;

5、法院通常会判处一定金额的罚金;

6、从判决结果来看,有期徒刑的期限不会过长,都会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与吸毒工具;

7、通常犯罪嫌疑人不会上诉,就公布的上海地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上诉案件10年来也只有不到10件的数量,而且上诉的争议点集中在考虑了可以依法从轻的情节后量刑的轻重。

三、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件

1、犯罪嫌疑人在自己的居所、住所或特定的场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2、曾被行政机关处以罚金或被行政拘留(不为必要条件);

3、通常有司法鉴定机构或公安局技术中心的尿样检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