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武宣开庭审理首例涉恶案件

12月24日上午,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县首例涉恶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年等12名被告人为涉嫌强迫交易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了解,2014年,武宣县宝丰矿业有限公司与汇力矿业有限公司先后在该县河西工业园区投资建厂,并将公司运输业务承包给其他运输公司。2014年以来,王某年等人先后自行购买货运汽车,自发成立“桥巩车队”,并以优先照顾桥巩村劳务为由,要求宝丰和汇力公司安排运输业务。当得知两家公司已将货运业务全部交由相应的码头承接后,王某年等人遂通过“桥巩车队工作”微信群邀约,在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先后9次采用堵路、殴打他人、聚众造势等威胁手段,迫使上述两家公司接受他们提供的运输服务。

王某年等人有组织的实施犯罪行为,造成宝丰和汇力公司经济损失43793.82元。由于该犯罪集团作案时间跨度长、次数多,致使武宣县政府部门和警方多次组织大量人力赴现场处置,严重损害当地正常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件系有多名受害人,涉及9起强迫交易案件、3起故意伤害案件。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年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12月24日上午,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县首例涉恶案件,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武宣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局干部及学生代表等100余人旁听庭审。

法律链接:

《刑法》第226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