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是小区的一名普通业主,入住之前她并未想过要安装封闭阳台。“房檐过窄,一下雨阳台就有积水。另外,我的房子靠着马路,噪音大,灰尘多,对我的生活质量影响不小。”刘女士说,为解决上述问题并为了美观起见她特意安装了无框阳台。然而即使是无框阳台,也让她和物业公司的矛盾闹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物业公司拿出了刘女士在收房时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
分析:
业主是否能封闭自家阳台,是在实际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经常造成物业、业主之间矛盾的一个重要矛盾源:作为物业管理方,为了整个小区的整洁、外观一致、防高空坠物、消防等安全等因素,要求业主不能封闭阳台
一、格式条款不能限制“物权”
刘女士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阳台作为附属于房屋主体的特定部分,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应确定为房屋的专有部分,朱女士享有专有所有权。《补充协议》以格式条款的禁止封闭阳台,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属无效。
二、封闭阳台没损害他人利益
刘女士封闭阳台符合行使“物权”的正当要求,她因居住安全、防尘、防噪音的需要封闭阳台,采用的方法已经顾及小区环境的整体美观,而且没有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其目的、方式和结果正当,不属于法律禁止业主从事的行为。
三、物权高于“整体美观”
业主急于“物权”而享有的居住利益应当得到优先保护。建筑物和小区外部美观、整体风貌的保护也属法理和通常意义上的正当利益,理应得到维护。在利益衡量之下,业主因物权而享有的居住利益比建筑物和小区整体美观这样的表层利益等次更高,也更为重大,应得到优先保护。
此案经过两审,法院均判物业败诉。在三个判决要点上,法院将导率阐述的非常透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