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党员接收环节工作负面清单

1.发展对象自基层党委确定之日起,支部应每半年对其进行1次培养考察。培养考察期未满6个月的发展对象,不得接收为预备党员。

2.基层党委形成预审结果时间距离支部上报预审材料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预审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支部。

3.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现工作、学习单位的,未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得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已调出的发展对象不得在原地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

4.支部大会表决实行票决制,党员不宜投弃权票;入党介绍人不能投弃权票和不赞成票。表决时,发展对象不必回避。

5.预备党员必须由具有发展党员审批权的基层党委以党委会集体讨论票决的形式审批。乡镇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临时党组织均无权审批预备党员。

6.基层党委对预备党员的审批应在3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批时间的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但不得超过6个月。

7.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基层党委尚未审批即调动工作的,基层党委应在其未办理调动手续前抓紧审批并备案。如一时审批确有困难的,在其调动后3个月内必须审批并完成备案。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原所在支部,并同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材料转给预备党员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调动后超过3个月基层党委仍未审批的,原单位党组织不能再履行审批入党手续,由调入单位党组织继续培养考察,在其具备党员条件后,重新履行入党手续。凡出现此类问题的,必须对基层党委及其负责人追责,要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