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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辦案例:有罪、無罪?
-----張某被控信用卡詐騙罪一案辯護紀實
【案情簡介】
2007年被告人張某在某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在使用過程中,張某於2010年7月持卡消費或取現共計人民幣43788.27元。超期經催要未還。後被某公訴機關以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提交證據:
1、立案報告
2、抓獲經過
3、髮卡銀行催收函
4、被告人供述
5、透支金額對帳單等
辯護意見:
被告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有誤。
【辯護要點】
一、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證據不足
1、髮卡銀行的催收函無證據證明已送達被告人或被告人張某已知悉;
2、髮卡銀行的電話通知無證據證明被告人張某收悉;
3、無證據證明被告人張某具有惡意透支的故意或拒不歸還。
二、公訴機關的指控有誤
1、被告人張某不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
(1)被告人張某沒有逃匿,張某沒有及時歸還透支的款項是因正常外出。
(2)被告人張某沒有逃避銀行催收。張某沒能及時歸還是因為銀行催收不能達到或無法收到催收。
(3)被告人張某沒有肆意揮霍透支款項;其透支的款項均是正常消費。
(4)被告人張某未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未利用透支資金進行任何違法活動;
2、被告人張某不具有惡意透支的主觀故意
被告人張某系一個礦產品收藏者,其經常長期外出收集礦產品,短者十天半月,長者一年半載。此次沒有及時還款是因外出所致,其主觀並非有惡意透支的故意。
3、被告人張某沒有拒不歸還或不能歸還
(1)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的公安機關的抓獲經過顯示,被告人張某是在剛到家不久即被公安機關抓獲的,其沒有歸還並不是拒不歸還,而是沒有獲得歸還的時間。
(2)被告人張某具有還款能力;被告人張某有固定的處所及充裕的財產,其所收藏的產品隨便一件的價值即能歸還所透支的款額。
綜上所述,被告人張某既未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又沒有惡意透支的主觀故意,其當庭的辯解沒有歸還的理由具有合理性,並有向法庭提交的經常外出及財產狀況的證據相佐證。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明顯與事實有誤,不能成立。
【判決結果】
某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在使用信用卡過程,雖然有客觀上具有透支信用卡的行為,且透支數額較大,但因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其行為不屬於惡意透支,被告人的辯解具有合理性,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有誤,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某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據此,依照……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無罪...........................(以上摘自判決書)
判決後,某區人民檢察院以一審認定不當為由,向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理由:被告人張某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的行為,其行為已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處理。
後在審理過程中又撤回抗訴。
【小結】
本案以被告人張某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二審撤回抗訴而完結。此案得到了一個圓滿的結果。
【後語】隨著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犯罪也呈上升的趨勢,特別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對於可以透支型信用卡,在使用當中,當事人一定要清楚你使用的信用卡是何種類型,具有多大的透支權限。在辦理透支型信用卡犯罪中,一定要注意區分掌握是惡意透支、善意透支還是不當透支。更要明辯非法佔有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