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能使用新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1月9日刚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微企业的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一、

那么小微企业要如何享受这些优惠呢?

很多人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句话,不是很理解。

简单来说,在从行业性质、从业人数和资产规模等符合标准的前提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100万时:

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这个是税基)×20%(税率)

(二)100万<应纳税所得额≤300万时: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应纳税所得额-100)×50%】(这个是税基)×20%(税率)

(三)300万<应纳税所得额时:

不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在不考虑其他优惠条件的情况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基)×25%(税率)。

二、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能使用上述优惠吗?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018年的汇算清缴还是按照旧的小微企业标准来执行,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