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公务员法》的若干建议

一、执法主体不明确,必须在立法上明确公务员管理的主责部门。《公务员法》第10条规定过于笼统,“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在中央层面中共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都有公务员管理职能,职能存在交叉重叠、政策执行宽严不一。而在地市级以下政府部门,没有对应机构与专职人员来管理,管理形同虚设。因此,建议立法明确规定各级公务员管理的主责部门,并对主责部门的权利与责任作出明确的界定。

二、公务员的正向激励不足,需要完善公务员的工资调整等激励机制。

十八大以后党和政府强化干部队伍从严管理以后,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懒政怠政等不作为现象有明显加剧的趋势,改变这一状况一是要加强严格管理,同时也要加强正向激励,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应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公务员法》第75条关于公务员的工资调整机制与工资调整标准过于笼统,应明确将公务员的工资调整机制与当地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社会平均工资及最低工资的增长速度结合起来,确定一个可以量化的可操作的工资调整机制。此外《公务员法》第76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但对于无法安排补休的应该如何保障其合法劳动权利,《公务员法》应有配套规定。

三、公务员缺乏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保障,立法应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

由于没有参加失业保险,公务员在被辞退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很多公务员发生工伤后迟迟无法落实工伤待遇。这与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相比存在明显不足,因此建议在《公务员法》第77条第1款后加上“在国家没有另行制定公务员保险制度之前,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公务员申请退休的条款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应予废除。

《公务员法》第88条规定公务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周年或工作年限满二十年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较之于企业职工退休而言,这一规定明显对公务员是一种特殊照顾,社会观感不佳。在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延迟退休已经是大势所趋的时候,仍然保留这样带有照顾性质的“特权”条款,对照十九大报告的精神,应该是明显不合时宜的。

五、没有设置股级干部职位,不利于县乡级政府部门的管理工作,建议立法上将股级列为领导职务层次的最低档。

因为在县级政府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均属于科级单位,在科级干部管理顺位下还有次级管理部门负责人,但是在《公务员法》没有法律地位,对于基层管理的权威与效率有较大的影响,而我国过去的经验证明股级干部的设置对于加强基层管理是卓有成效的。因此建议立法上将股级列为领导职务层次的最低档,对应的非领导职务是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