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景德镇中院对两名罪犯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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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日9时30分许,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的故意杀人案真凶陈某根,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案主犯刘某杰,在验明正身后,被以注射方式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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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某根系江西省景德镇乐平市乐港镇人。2015年9月11日,因修理电动车的琐事,与同村潘某发生争吵,遂怀恨在心。同月13日,陈某根翻墙进入潘某家中,持院内一根钢管潜伏于房内,待潘某进入时发起袭击,后在扭打中将潘某击倒,并连续猛击其后脑、后颈,致潘某死亡。陈某根犯故意杀人罪,因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被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罪犯刘某杰系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人。2014年3月4日,刘某杰与王某丽、向某攀(同案犯,均已判刑)驾车前往惠州市购买毒品。次日,刘某杰向张某红(已判刑)支付21万元,购买了超过14公斤的氯胺酮;同月6日,刘某杰向毒贩“波波”(在逃)支付2万元,赊购了接近1公斤的甲基苯内胺;同月7日晚,刘某杰又从张某红处接收了504粒“摇头丸”。同月8日,刘某杰、王某丽、向某攀携带毒品驱车返回江西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公安机关在刘某杰与女友王某华(同案犯,已判刑)在南昌的住处查获大量毒品。同月9日,公安机关又在刘某杰与王某丽在浮梁县租住处查获一批毒品。另查明,刘某杰等人曾向刘某初、韩某勇、邓某根贩卖毒品。刘某杰以“以枪抵债”方式从张某红处获取猎枪两支。该案经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刘某杰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两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近年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人权保障工作,全面推行了更为人道的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并在刑前为死刑犯安排了亲属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