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宣判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

9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力领导下,宣布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正式上线运行,成为全国首家应用区块链技术定分止争的法院。

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对原告陈某与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这也是首例宣判的比特币“挖矿机”纠纷。

在这起纠纷中,原告陈某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为由,主张比特币专用生产机器挖矿机的交易涉嫌违法,并且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要求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全部货款61.2万元并且支付利息。

本案系涉比特币的新颖案件,主要问题涉及买卖标的物的特殊性引起合同效力和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虚拟物品,其预设功能为:全球化流通的数字货币。比特币的生成机制为:比特币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解的过程,求得特解的“矿工”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赏。比特币的物理形态为:成串复杂数字代码。比特币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

法院认为,近年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投资及交易水涨船高,方兴未艾。对于此类经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新生成的虚拟物品,相关交易存在政策与商业风险。但在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一方无权任意解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因此,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生效合同确定的义务。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比特币矿机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