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猎捕“癞蛤蟆”,平凉王某等13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月16日上午,由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静宁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受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主办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及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3月初至3月19日期间,王某、韩某、靳某等13人先后在宁夏西吉县兴隆镇及静宁县灵芝乡、原安乡、八里镇、三合乡等地水坝多次非法猎捕野生蟾蜍,先后猎捕野生中华蟾蜍达1200余斤,约8000余只。随后以每斤10元至14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且导致所捕猎的682只蟾蜍死亡。严重破坏了生态坏境,影响极其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价值评估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就该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各被告的刑事责任,并由各被告人承担修复生态赔偿金68200元。

该案是静宁县首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庄严的法庭上,办案人员严格按照审判程序履行了职责,发表了起诉意见。并对涉案各被告以及参加旁听的群众进行了法制教育。各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积极缴纳了赔偿金。

中华大蟾蜍俗称“癞蛤蟆”,常分布于林缘、玉米、小麦、蚕豆等林地和农田中,以捕食农田害虫为食,每天捕食的虫量可达几百上千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在保护林木、农作物、维持生态平衡上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同时是很好的检测环境变化的指示动物及风向标。乱捕乱猎这种动物,会破坏生态平衡,使得蚊蝇等害虫肆意泛滥,当捕获数量极大时,会造成生态系统的坍塌。

生态坏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乱捕滥猎的行为不但会破坏生态环境,还会触犯刑法,同时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大家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生态坏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如果发现有肆意破坏环境的行为,及时向检察机关举报。

往期精彩回顾

分享快乐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快乐。快把快乐分享给您的伙伴们吧!

点击右上角:“发送给朋友”、“朋友圈”。

微博号:plrbtxwb123

出品:平凉日报社融媒体工作室

技术:崔烘奖

监制:李建军

法律顾问:张忠义

投稿邮箱:plrbweixi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