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721)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对一交通肇事案开展公开听证

2018年9月25日,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开展公开审查。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近亲属、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公安法制人员等参加公开审查。

2018年9月14日17时07分,犯罪嫌疑人陈某驾驶鄂AUR664号小型普通客车,经244省道马口至北河方向行驶至15KM+200M处时,与路边行人屈某、宋某发生碰撞,造成宋某受伤,屈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屈某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此事故经公安机关研究后认定:陈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秆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屈某、宋某无责任。

9月21日,汉川市公安局提请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审查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亲属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经审查,双方的和解协议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约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

公开审查听证现场,检察院案件承办人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过程等具体审查情况,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阐述了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和依据。犯罪嫌疑人陈某亲属代表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主观上是过失,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120、110,积极救助伤员,认罪态度好,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情,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社会危险性不大,申请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

公安机关承办人表示,犯罪嫌疑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报请逮捕时,其尚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鉴于审查逮捕期间,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同意不批准逮捕陈某。

陈某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陈某在村里一贯表现良好,从未有过违法违纪的行为,事故发生后,其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已获得谅解,建议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

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法律,综合考虑与会人员意见和建议,经报请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陈某的决定。

案件承办检察官表示,公开审查有助于积极推动审查逮捕由坐堂办案向诉讼化转变,增强审查逮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参加者通过程序公正坚信实体公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实现“阳光司法”。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公开听证的形式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深化了检务公开,拉近了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