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道勇 律師 高工 造價師 浙江和義觀達律所
一、案例索引
1、浙江高院《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匯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何祝平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6)浙民終632號,審判人員:盧世昌、田建萍、陸秋婷,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2、最高院《浙江匯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何祝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審判人員:汪軍、馬東旭、張愛珍,裁判日期。
二、案情簡介
當事人:案涉工程發包方為浙江匯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包方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爭議焦點:聯繫單未經發包方浙江匯鑫公司確認,發包方能以此為由拒絕買單嗎?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關於安裝工程聯繫單中存在爭議的554848.63元費用,主要涉及安裝聯-006、安裝聯-0007、安裝聯-042、安裝聯-008、安裝聯-0040五份聯繫單,監理單位在聯繫單上籤署了工程量屬實等內容,但匯鑫公司未在《總承包合同》約定的15日內辦理簽證,根據雙方約定,應視為其已同意
四、啟示與總結
聯繫單未經發包方確認,發包方能以此為由拒絕買單嗎?本案未經發包方確認的聯繫單分為二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根據合同約定“逾期視為同意”,第二種情形是簽署意見時“未否認費用發生的”。這二種情形下的聯繫單發包方雖未籤認但仍需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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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延伸閱讀
關於案涉工程未獲“雙龍杯”獎項應否扣除工程總價款2%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