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杀”传销监工的小伙被控罪 给正当防卫注入直面罪恶的底气


云南小伙张某被朋友骗进一个传销组织,当他知道被骗后,一直想离开,但传销组织派“监工”白天黑夜看守。2018年春节前夕,张某上厕所时,负责看管的“监工”王某一起走进卫生间,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掐住张某的脖子,张某拉了羽绒服帽檐上一根带子,将对方勒死。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认为,张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检方认为,张某是故意杀人,但被害人有一定过错。那么面对过错方的行为,受害人怎么做才是正当防卫呢?这不禁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和关注。

报道说,嫌疑人张某被朋友骗进传销组织,得知被骗后却不能离开,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天。若报道属实,则张某受到了实实在在的非法拘禁,负责监看张某的王某,则属于非法拘禁者之一。讨论张某杀死拘禁者的行为,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我们对照法律看看。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被害人王某参与了对张某的非法拘禁,而且负责监看,在非法拘禁中起重要作用,而“杀人”则发生在非法拘禁、监看过程中;那么,王某的行为应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张某与王某发生的撕打,以及之后张某用带子将王某勒死,是否应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以法理结合情理讨论,如果张某彼时只能通过将拘禁者、监看者制服,才有逃离的可能,那他到底应不应该暴力抗争?

这又是一个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议,不免又要提到刚刚平息的“昆山反杀案”。形式上,二者间似乎对比性不强,一个是对方持刀相砍,另一个是拘禁、监看;但本质上都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及威胁一方人身安全乃至生命安全的问题。近年来,死于传销组织非法拘禁的受骗人已不胜数,一些传销组织折磨、殴打不甘屈从的受骗者的行为十分疯狂;这个语境下,被骗进传销组织又不肯合作的张某,没有证据证明他不存在生命危险。这种情况下,他选择任何方式逃离、使用一切手段制止对自己的不法侵害,是否应该和“昆山案”中当事人为制止不法侵害所使用的“一切手段”具有相同性质,从而可以得到舆论和法律认可?

传销非法拘禁高发的背景下,几乎每个人都有不慎陷入传销窝遭非法拘禁的风险;于此而言,法律更应倾向于保护公民权益、公众利益、社会秩序,打击传销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从而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文/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