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
一座因水而兴、因水而美的城市
近年来,随着水系连通工程的建成,许昌形成了“五湖四海畔三川,两环一水润莲城”的水生态格局,先后荣获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等荣誉称号。
但是,如何继续保持河湖水系清水长流,更好地打造生态宜居城市也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期盼。
9月14日下午,许昌市人大常委会、许昌市人民政府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颁发实施《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水系条例》)。作为许昌第一部地方性涉水法规,
《水系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河湖水系是指许昌市境内新107国道以西、省道227和三洋铁路以东、兰南高速以北、北苑大道以南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渠。
其中《水系条例》规定,在水系保护范围内,将禁止下列行为,违反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罚款及法律责任。
一、填河(湖)造地。
未依法审批进行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明河改暗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倾倒垃圾、堆放物料等影响水系环境。
倾倒垃圾、堆放物料等影响水系环境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挖坑、取土、开垦、葬坟等危害堤岸。
挖坑、取土、开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告牌、警示标志灯设施。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告牌、警示标志等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修复费用二倍罚款。
五、清洗动物、洗涤物品、洗刷车辆。
清洗动物、洗涤物品、洗刷车辆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私自采摘或者毁坏荷叶、荷花、莲蓬等水生景观植物。
私自采摘或者毁坏荷叶、荷花、莲蓬等水生景观植物,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一下罚款。
七、擅自摆摊设点。
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捕捞。
擅自捕捞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水产养殖。
水产养殖,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水系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相信通过《水系条例》的贯彻实施,一个“河畅、湖清、河净、岸绿、景美”的许昌生态画卷会一直会呈现在每一个许昌人的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