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砍人反被砍的“龙哥”真的该死吗?

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公告,"昆山反杀案"中的骑车男子于某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将立即释放。

当事人于某某表示:感谢国家、感谢人民政府、感谢人民警察对这件事情作出了公正的裁判。

其实,我也赞同,最应该感谢的是网友。

社会舆论的力量真的不可忽视

2018年8月27日,案发当晚,刘某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某某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某某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某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某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某某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某某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某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某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某某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某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某某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某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某某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某某称,拿走刘某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法律既然已经宣判了于某某的无罪,那么于某某在法律意义上来说,已经就是无罪了。

于某某无罪,自然“龙哥”就是有罪的,他也的确有罪,这不可否认,但是,这个”龙哥“真的罪至该死吗?

有部分网友有不同的观点。

冲动是魔鬼

”龙哥“固然有罪,然而,可能真的罪不至死,有以下理由:

1、27日晚,”龙哥“醉酒驾驶宝马轿车在路口,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发生争执。

2、“龙哥”不是黑社会,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活动。

一个醉酒的人,行为判断力是不清醒的,非常容易情绪化,做出诸多不理智的行为,经常有醉汉,会因为醉酒栽进了各种地方,比如臭水沟,小河流什么的,这就是因为醉酒状态让人神志不清,才发生的各种荒唐事,”龙哥“已经被证明醉酒了,这也解释了他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行为的原因,并一时发起了酒疯,拿出了刀来砍人,喝酒的人一旦醉了就疯疯颠颠,以至于刀都拿不稳,掉落了,这些诡异的行为就有了可以说得通的理由。

还因为“龙哥”藏刀和纹身,被人认为是“黑社会”,而遭到社会的唾弃,另眼相看,舆论的导向就偏向了于某某,进而影响了法律最终的结果,当于某某夺到了刀时,反击是正确的,可是追着人去砍,有点说不过去。就像两军打仗一样,一边的军队已经打下了阵地,面对的敌人已经是缴械投降的俘虏了,没有了反手之力,这时候还要杀掉俘虏,还是醉了酒发酒疯的俘虏,并不显得多么明智啊。

同是九年义务教育,然并木有你秀

当然,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毕竟人都去世了,逝者还是请安息吧,也验证了那句话,“no 作 no die",我想大家可能都觉得”龙哥“该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