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且处于执行阶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诉讼所涉事项如涉及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且情形严重的,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本次案件资料的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委托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8年9月3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核查并取得了上市公司与储小晗、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相关文件,包括:民事调解书(2018)川01民初1985号、报告财产令(2018)川01执1674号、执行通知书(2018)川01执1674号等。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律师尚未向法院获取涉及本次案件的诉状,根据已取得的《民事调解书》等文件,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当事人

原告、申请人:吴*蓉

被告、被执行人1: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色金珠西路格桑林卡A区28-5

被告、被执行人2:储小晗

被告、被执行人3: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特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南路

被告、被执行人4: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设备制造”),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南路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2、原告与被告西藏发展、储小晗、三洲特钢、三洲设备制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3、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西藏发展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676,500元及利息(按月息2%从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西藏发展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3、判令其他被告对前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西藏发展于2017年8月9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29,800,000元整,利息为月利率3%,期限自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共计3个月。被告储小晗、三洲特钢、三洲设备制造于《借款合同》签订当日,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依约向被申请人转款共计29,800,000元。期限届满后至今,被告西藏发展仅偿还了1,123,500元,还欠本金28,676,50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偿还,被告西藏发展及其他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5、本次诉讼的过程:

(一)民事立案阶段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对吴*蓉起诉西藏发展、储小晗、三洲特钢、三洲设备制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民事调解阶段

2018年6月25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经各方对账核算后确认:截止2018年6月25日,西藏发展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800万元,利息219,941元。

(2)原告同意西藏发展在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25日分批偿还本金2,800万元、律师费592,618.76元、利息219,941元。

2018年6月26日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2%/月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时止,付息日为每月25号。付息日前已归还的本金从归还的当日起不再继续计息。

(3)各方同意并认可:西藏发展未依据前述约定按时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经原告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有效送达地址发出书面催告后柒日内仍未履行的,未到期债务都全部提前到期,且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藏发展尚未清偿的本调解所确定的全部债务。

(4)储小晗、三洲特钢、三洲设备制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对签署约定的西藏发展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本案诉讼费用92,591.50元、保全费用5,000元以及担保保险费34,400元由西藏发展承担,已由原告支付,西藏发展应在本调解书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一次性付清。

(三)申请执行阶段:

2018年7月26日,原告吴*蓉认为(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6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西藏发展仅于2018年6月25日、7月11日分别归还本金50万元和20万元,截止2018年7月26日仍未完全归还第一笔本金300万元。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原告特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责令四位被申请人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及执行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请求事项:

1、强制四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7,300,000元及截至2018年6月25日的利息219,941元;

2、强制四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2,7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

3、 强制四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7月10日后的利息(以2,7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8年7月11日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4、强制四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92,618.76元;

5、 强制被执行人1向申请人支付案件诉讼费92,591.50元、保全费用5,000元以及担保保险费34,400元及其他执行费用。

(四)执行和解阶段

2018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川01执1674号,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经各方对账核算后确认:截止2018年8月22日,西藏发展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10万元,利息为105.40万元。分期还款期间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2%/月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止,付息日前已归还的本金从归还的当日起不再继续利息。

(2) 原告同意西藏发展在2018年8月24日至2018年12月28日分批偿还本金2,710万元、利息2,742,874元、律师费592,618.76元、案件受理费92,591.5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保险费34,400元。

(3)各方同意并认可:西藏发展未依据前述约定按时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西藏发展尚未清偿本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

(4)储小晗、三洲特钢、三洲设备制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对前述约定的西藏发展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还涉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8)京民初32号、(2018)京民初33号、(2018)京民初60案件,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6月2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2018-033),2018年6月22日、6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4、2018-036),2018年8月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2018年8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59)。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针对(2018)浙0103民初4168号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向法院核实存在上述案件,但尚未取得案件基本情况资料,公司正在积极与法院联系,确认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司将在取得确切法律文书并了解案情具体情况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2、本起诉讼,如上市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则需支付本金2,710万元及其孳息、相关律师费592,618.76元、案件诉讼费92,591.50元、保全费用5,000元以及担保保险费34,400元及其他执行费用,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经公司自查,相关案件涉及的款项2,980万元未进入公司账户,公司将进一步核实本次诉讼涉及的资金流向并向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偿。同时,公司将根据查实情况、落实责任,向相关责任主体追究其法律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和解书等;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