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路费”被花光 “重操旧业”盗车回家再获实刑

一男子前脚刚踏出“监狱”,同天在花光身上“路费”后,再生歹念偷盗摩托车,等待他的将是第二段铁窗生活。近日,被告人石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2017年4月29日,被告人石某某因犯盗窃罪服刑1年7个月,在吉首监狱服刑刑满释放后,便赴吉首市商业城网吧上网。同日22时许石某某上完网出来发现监狱给其的50元回家路费已用完,遂寻找盗窃目标。后石某某在吉首市香港街中间一家卖臭豆腐的店子旁边发现停放着一辆牌号为湘UUXXXX春风牌两轮摩托车,于是石某某采取碰线打火的方式将该摩托车发动,并骑回老家凤凰县禾库镇。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500元。

另查明,2017年4月30日1时许,彭某某报警称其于4月29日21时许停在吉首市银河系网吧外号牌为湘UUXXXX两轮摩托车不见了。同年5月1日16时许,吉首市公安局峒河派出所民警通过摩托车上的GPS在凤凰县禾库镇附近发现被盗摩托车,并抓获偷走摩托车的嫌疑人石某某。经询问,石某某如实供述了2017年4月29日22时许在吉首市香港街盗窃UUXXXX两轮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4500元人民币的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告人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该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