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实施!上饶的小黄、小蓝、小绿们将何去何从呢?

《上饶市规范互联网租凭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试行)》9月1日起实施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是解决市民出行“初始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有效交通工具,自2017年年初进入上饶以来,深得广大市民欢迎。

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共享单车企业6家,分别为上饶永安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行)、杭州金通公共自行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金通)、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Hello Bike)、天津凯兰德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兰德)、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永安行)、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ofo小黄车),分布在信州区、上饶县、广丰区、玉山县、铅山县、婺源县、弋阳县、横峰县等地,投放车辆约3万辆,注册用户量约24万人。随着共享单车投放呈爆发式增长,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也出现了车辆乱停乱放、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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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共享单车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借鉴北京、杭州、南昌、南京、上海、厦门、成都、深圳等城市做法,从2017年10月中旬开始,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对全市共享单车企业的经营现状进行了调研摸底,对市中心城区市民共享单车的使用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牵头起草了《上饶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试行)》(初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反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最终形成《指导意见》(送审稿)。2018年7月25日,《指导意见》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2018年9月1日后,凡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要进行经营条件报告和车辆质量报告,具体要求是:一是经营条件报告。经营者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本地开设银行专用账户,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在开展租赁服务前30 日内,应制定包含运营模式说明、投放车辆数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的运营计划,落实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管理人员,向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经营条件和服务质量信誉保证,并向社会公示。已在本市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 日内补充完善上述相关材料和手续。二是车辆质量报告。投放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具备实时定位和精准查找功能,并向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除上述报告外,经营者还应向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共享单车车位停放登记和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承租人人身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情况。

有准入要求,就有退出规定,《指导意见》规定两种退出方式:一是考核不合格,责令退出。对运营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维护服务不力,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经营者,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将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对经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者,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退出市场经营。另一种方式是终止服务,自行退出。经营者需终止在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20 日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并依法依规退还押金、预付金等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并书面告知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