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到“秘密账户” 1500万元执行到位

昨天,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全市法院整顿作风优化环境工作作出阶段性总结,回顾并发布部分典型案例。市法院以“互联网+司法服务”的形式将当事人或律师参与诉讼的全部流程搬到互联网上,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同时开通24小时12368诉讼服务平台,设立网上信访投诉邮箱,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建成“一人一案一账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

延伸服务促建设公司主动办房屋不动产权证

【基本案情】

2010年于某某等80余名业主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哈尔滨市单位自建职工住房内销合同书》,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且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第七条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业主进户后,某建设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前提。于某某等80余名业主集体将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办理房产证并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于某某等80余名业主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法律规定,认定某建设公司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其逾期未办理,已构成违约。二审法院经查明事实,一方面支持了于某某等业主要求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通过缜密的辩法析理,支持了某建设公司认为于某某等要求逾期办证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请求。在依法裁判的同时,二审法院主动开展延伸服务,积极与某建设公司沟通,促使其主动为业主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

撤销有争议林权证 保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基本案情】

1993年5月,某养殖场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开发废弃地沼泽地推建鱼池租赁合同》,村委会将村东沼泽废弃地租赁给某养殖场,租期自2002年至2017年6月1日。其后,双方又约定将租期延至2042年6月1日。2002年9月,某养殖场因未参加2001年度企业年检,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3月,村委会与姜某某签订了《退耕还林管护承包合同书》,村委会将某养殖场租赁土地范围内的150亩土地租赁给姜某某用于植树造林,租期自2003年3月至2073年3月。2003年12月,姜某某向某区政府提出林权登记申请。2006年3月某区政府向姜某某颁发了林权证。某养殖场以某区政府向姜某某颁发的林权证侵害其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该林权证。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某养殖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及多方取证,查清了复杂的案件事实,通过准确适用法律,确立了某养殖场的诉讼主体资格,明确其诉讼权利,并依法对已经丧失合法颁证事实基础的颁证行为予以撤销,保障了农村小型经济体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查询往来转账凭证 找到“秘密账户”扣巨款

【基本案情】

由某某地产公司发包、某某工程公司承包的某小区工程,张某为施工分包人。因地产公司、工程公司欠付其人工费,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工程公司给付张某人工费及利息,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张某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工程公司、地产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500余万元。

【执行情况】

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面对本已无执行希望的案件,执行人员不放弃寻找财产线索,经多方查询,终于从张某与工程公司往来转账凭证中发现工程公司在北京某银行开设的一个秘密账户,该账户不在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表中。执行人员于次日凌晨赶赴北京,查明该账户为工程公司在其集团财务公司开设的内部存款账户。法院依法扣划该账户内存款1500万元发放给张某。就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