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真格!成都正式启动犬只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另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全市犬只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规范养犬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及流行性传染病的发生,即日起至10月31日,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近三个月的犬只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整 治 目 标

进一步强化电子犬证办理工作,推动犬只管理规范化系统化发展;城市、城镇街面流浪犬、散放犬和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得到及时查处和有效治理;群众文明养犬意识明显增强,犬伤人、犬扰民、犬污染事件明显下降,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及流行性传染病的发生。

成 员 单 位

本次集中整治行动由市犬管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等多部门参与其中,开展每周不少于一次的集中整治工作。市犬管办各成员单位每周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区、(市)县犬只整治情况开展检查。

进 度 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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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阶段

准备工作从8月13日就已经开始,至8月19日,由市犬管办制定本次集中整治行动总体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和具体措施,并将总体方案下发至各成员单位,全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各部门根据总体方案要求,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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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阶段

8月20日至10月20日,着力从四个方面开展整治行动。

一、进一步推动电子犬只办理工作。各区、(市)县公安局要结合本次集中整治工作,进一步对辖区内未办证的犬只开展办证工作,进一步摸清犬只底数,对于一户多犬、饲养禁养犬等行为进行纠正。

二、劝导、重点纠正不文明养犬行为。各区、(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城市城镇公共场所、公共绿地、休闲广场、城区街道、住宅小区为整治核心,

重点对不按规定拴(圈)养犬只、敞放犬只,犬只外出不佩戴狗绳、不由犬主随身牵引,犬主携犬外出未及时自觉清除犬只排泄粪便,养犬噪音扰民等行为开展劝导工作,对拒不改正的,根据《条例》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三、对流浪犬、无主犬开展捕捉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综治队员或者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对辖区内的流浪犬、无主犬开展集中捕捉工作。对捕捉处置的犬只可以送四川启明小动物保护中心。

四、进一步强化相关行业监管。各级工商、农委、卫计委等部门要加大力度监管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犬只诊疗、美容机构等从事与犬只相关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同时,对人用、兽用疫苗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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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阶段

10月20日至31日,市犬管办各成员单位将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全市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指导和督导评估,推进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收集汇总上报,推动解决。对各地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职 责 分 工

各区(市)县:

参照市犬管办建立区(市)县一级养犬管理协调小组,充分发挥属地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犬只清理整治的组织实施;在本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处理居民的涉犬举报、投诉,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对农村的狂犬、野犬,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捕杀;纠正各种不文明养犬行为。

市公安局:

指导各地犬管办开展各项养犬管理工作;进一步对辖区内未办证的犬只开展办证工作,摸清犬只底数;对于一户多犬、饲养禁养犬等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纠正;依法查处狂犬、伤人犬、流浪犬;对不服从犬只管理、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市城管委:

指导各地城管部门清查。不按规定栓(圈)养犬只、散放犬只,违反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犬主携犬外出未及时自觉清除犬只排泄粪便;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交易犬只行为;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犬类粪便及时清除及犬只死尸收集、清理和无害化处置。

市农委:

对定点免疫点是否公示、是否定期开展犬类的预防接种、发放免疫合格证、是否依法开展犬只产地检疫工作,动物诊疗机构管理部门负责督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注册执业兽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是否对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实施无害化处理,是否按规定处理诊疗废水;是否按规定合理用药、是否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计委:

强化犬伤门诊规范化建设,各犬伤门诊提供24小时应诊服务,按要求做好犬伤处置、登记报告、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交又检查和重点抽查工作,对各犬伤门诊医务人员专业技能、犬伤患者登记报告、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情况等进行考核检查。

市工商局:

督促、指导各区(市)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犬只交易市场、犬只养殖场、宠物医院、宠物用品商店等经营单位排查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市房管局:

负责指导区(市)县房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管区域内犬只管理相关工作。

市林业和园林局:

负责结合《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成都市公园条例》、《成都市城市公园管理规范》,重点对市民携带宠物入园的情况进行劝导教育,在局属公园开展犬只整治专项巡查,劝导市民文明游园,自觉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不携犬入园,确保公园的和谐整洁;做好局属公园窗口行业的宣传阵地作用,开展犬只管理的宣传工作。

【来源:本文内容来自成都日报“锦观”、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