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打我,我还手,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

近日,小编收到了这样一条评论,评论里这位小哥哥向小编抛出了一个“世纪难题”:

相信,很多人对于“正当防卫”这词并不陌生,但你真的理解这4个字吗?

法条总是有那么一丢丢晦涩(nán dǒng),不然还要小编做什么?

对方逮着你一顿胖揍,无法挣脱他控制的你,为了避免他的拳头落在自己身上,挥拳进行了格挡,甚至不小心打到了对方,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这是正当防卫,因为你在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但如果你可以挣脱对方,事件紧迫程度及对方的侵害程度还不足以让你下狠手将对方“打到不能动手的地步”,而你却选择“不逃跑、不报警、以拳还拳”,也势必要将对方打得七荤八素的,这是相互斗殴,故意伤害。

虽然已经过了凡事“告老师”的年纪,但“别人打你,你不会躲啊”的道理未过时,遇事找警察。

只要对方动手打了人,证据确凿,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至少会被处以拘留。切莫一时冲动,一起被警察蜀黍叫去“喝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