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數據顯示,全球大約每 3 名女性中就有 1 人(35%),在一生中至少遭受過一次身體暴力或性暴力。
什麼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其實不僅僅是打耳光或者跪搓衣板。家庭暴力的範圍很廣泛——是指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比如說:冷暴力,或者強行控制另一半的金錢和財產,監視或限制另一半行動、隱私和正常社交;無故辱罵等等,都屬於家庭暴力,都需要引起注意。
家庭暴力不僅僅是丈夫對妻子的身體暴力,也包括女方對男方實施暴力;不僅僅限於夫妻之間,也包括對長輩、孩子的暴力。
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徵琴與施某於2010年登記結婚,婚前雙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徵琴夫婦將李徵琴表妹張某某之子被害人施某某帶至南京撫養,2013年6月,李徵琴夫婦辦理了收養施某某的手續。
2015年3月31日晚李徵琴因認為施某某撒謊,在其家中先後用竹製“抓癢耙”、塑料制跳繩對施某某進行抽打,造成施某某體表150餘處挫傷。
經法醫鑑定,施某某軀幹四肢等部位挫傷面積為體表面積的10%,已經構成輕傷一級。法院認為,李徵琴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這是一件典型的對小孩進行管教過程中因方式、手段不當而觸犯刑法的案例。
未成年人的父母對其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生命建立等基本權利不應受任何非法侵害。
家長雖然出於對孩子的關心、教育,但是用暴力手段侵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後果,已經構成犯罪,應受到國家法律的懲處。
維權方式
1、及時報警;
2、去居委會、村委會或婦女聯合會進行投訴;
3、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證據蒐集
派出所的出警記錄、告誡書、村委會、居委婦聯出具的調解書、醫療機構的診斷、鑑定意見、法院出具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證人證言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案例:藍翔技校校長妻子申請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建立後,一些被家暴者紛紛提出申請。其中包括山東藍翔技校校長榮蘭祥的妻子孔素英。孔素英提交的保護令申請中寫道:婚姻存續期間,她丈夫榮蘭祥屢屢打罵她。濟南軍區總醫院的病歷顯示,07年5月,孔素英左上臂10釐米的長刀口,背部3處5釐米長創傷,胳膊上縫了七針。她說,自己曾在學校被榮蘭祥從樓梯退下摔得髕骨骨裂,懷孕的時候也捱過打。
遭遇家暴時,前來勸誡的家人、鄰居的證言可作為遭遇家庭暴力的
遭受暴力侵害後,要及時到派出所指定的驗傷機構或醫院驗傷,並保存好資料,還要注意保存施暴行為的刀、針等兇器及帶血的衣物、扯掉的頭髮等相關物證。
未成年子女證言能否作為證據?
金某與陳某婚後生育一子,金某庭審時承認曾毆打過陳某,雙方8歲的兒子也證實他看到金某曾毆打過陳某。後關於金某是否存在家庭暴力雙方各執一詞。
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內部,子女通常是唯一證人,其證言可以作為證據,法院結合病歷、傷情照片等材料,認定了家庭暴力,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子女證言可以作為證據,但是必須結合其他證據才能證明家暴事實。若僅有一項證人證言作為證據,則採信概率很低。
相關法條
《婚姻法》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 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 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 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 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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