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创业之股权代持风险知多少?

​股权代持在经济活动中极为常见,是指经济活动参与者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名下股权,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

委托人为实际股权所有人,系隐名股东;代持股权的受委托人,系显名股东。

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关于股权代持的相关规定,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股权代持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生效条件,则代持协议是有效的,股权代持行为是允许的。

公司法解释三明确了股权代持的合法性,但即便如此,实务中股权代持还是有相当的风险。

一、对显名股东而言,有以下风险:


⑴作为名义股东,有被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当实际出资人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面临必须出资的义务。

同时,因出资不实或未足额出资,存在被企业或是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额,或在出资份额内承担债务的风险。

虽然这种损失可在事后向委托人追讨,也不得不承担诉讼风险,付出相当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⑵税收风险。

代持事由消失,条件成熟,实际投资人要求解除代持协议直接持股时。不论是实际投资人,还是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

代持情节不在税务部门考虑的范围,解除代持协议变更股东时,代持合同双方将会按市价评估后依法缴纳税费。如代持协议为约定纳税人,则名义股东承担更大的风险。

二、隐名股东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三:


⑴名义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实际股东利益的风险。

代持期间,名义股东行使各项股东权利,若所托非人,名义股东滥用控制权,将严重损害实际股东权益。


⑵名义股东自身出问题,波及代持股权。

所谓自身出问题,其一是名义股东在外欠债无力偿还,则代持股权有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的风险,亦有被第三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

其二,名义股东死亡或离婚,则代持股份有被作为遗产继承,或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风险,实际持股人势必卷入相关纠纷。

⑶股东资格无法顺利恢复的风险。

无论是公司法中的股权转让程序,还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隐名股东显名化程序,均明确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而实务中存在大量案例因其余股东不同意,而无法登记为股东的情形。

以上为股权代持所面临的风险,代持前,双方都因慎重考虑,提前做好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