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交通食宿如何计算?怎么举证、索赔?

工伤索赔: 交通食宿如何计算? 怎么举证、索赔?

1.交通食宿费的概念

交通食宿费是指受害人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残疾人辅助器具所花销的交通、食宿费用。

2.交通食宿费的范围

(1)工伤职工及陪护人员转院治疗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

(2)工伤职工及陪护人员因外地就医就诊等待床位、等待检查结果等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住宿费、伙食费。

注意:1.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到当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一般在当地医疗机构的治疗技术和治疗水平不够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才会产生交通费。2.住宿费、伙食费的计算天算应当结合外地治疗的情况、处理事故的情况来计算,不可以外地就医、处理事故为由在外地居住,若仅有住宿发票而无纠正票据或事故处理凭证法院不会支持。

3.交通食宿费的计算方式

(1)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补助费

(2)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补助标准×往返次数×人数+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补助标准×天数×人数+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天数×人数

4.交通食宿费的证据

(1)交通费的正式发票

汽车票、火车票、船票、出租汽车票、公交车票等

(2)住宿费发票

(3)对应时间内的就诊票据

(4)对应时间内的事故处理凭证

5.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方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为进行治疗所花销的伙食消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的伙食补助费用,因该项费用的支出是治疗工伤所必须的,也是工伤事故发生的后果之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方式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计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23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