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丧葬费,违法!

事故现场

2018年7月8日上午10点40分许,四川省道106线中江继光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私家车与一辆机动三轮车迎面碰撞,造成三轮车上3男1女共4人当场身亡,私家车上一男一女受轻伤。 10日,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当事车主在网络上众筹丧葬费。24岁的车主杨龙称"赔不起,不想进去坐牢,请大家帮我。"当天晚些时候,已经筹集到23900多元。

笔者看到这样一则新闻,为发生这样的事情深感同情。但是肇事者的行为笔者作为律师认为甚是不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简要分析如下:

众筹丧葬费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慈善法》第四条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在该事件中,肇事者直接造成4人当场死亡,事故极其严重,如果我们都去帮助肇事者,违法者、涉嫌犯罪者,社会的公德何在?

我国慈善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肇事者的行为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项,他的要求就是大家帮帮他,自己不想坐牢。如果大家都去帮助不想坐牢者,这个社会的价值理念就出现了问题。

二、肇事者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者的行为需要进一步等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后才能有初步定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肇事者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那么肇事者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按照上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极有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量刑有可能在三到七年。我们为一位涉嫌违法犯罪的人买单,这是很不正常的社会现象,一旦构罪,法律会给他应有的惩处,其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会承担民事责任,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笔者认为大家为他众筹实际上是纵容他的行为。我们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同情这位肇事者,为了筹集了足够的丧葬费,自己最后因为拿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书,没有坐牢,那么不排除有人会效仿。其他人再遇到这样的事情,他们还会采取这样的途径众筹丧葬费,导致的结果就是我们民众为他这种行为买单。法律及道德都是鼓励人向善而不是作恶。让他知道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白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后果。同时也让我们的民众知道,出现这样的事情需要付出代价的,出于趋利避害的理念,我们就会开车小心,尊重生命,以后减少类似情况的出现。

综上,我们的法律及道德不鼓励为违法犯罪者买单,其将导致社会道德理念受损。我们应该等待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一旦划定死者无责或者很小的责任,作为生者,我们可以向死者家属提供帮助,相关慈善机构也应有所作为。"赔不起,不想进去坐牢,请大家帮我。"世间没有后悔药,既然犯了错误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律的历来就是打击恶的行为,弘扬善的行为,为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服务,促进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恶如果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肆意生长,善就不能自由生长,受害的有可能是每一个社会成员。

法律与道德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我们对每一起违背道德的行为予以唾弃,让其没有生长的土壤。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对违背道德的行为嗤之以鼻,那么社会的道德整体才会提升。笔者也想通过此事件,让大家明白惩恶扬善是多么重要,不仅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更乎我们生活社会秩序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