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废止3件市政府规章 一一解释废止原因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业经2018年5月23日市政府第十六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杨维

2018年6月16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十六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废止以下3件市政府规章:

一、《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

二、《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49号修正);

三、《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85号)的解读

关于废止《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该《办法》于2002年以市政府令第92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印发了《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辽宁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17〕56号),明确规定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该《办法》于2004年以市政府令第108号发布,2010年以市政府令第149号修正。其主要内容与2015年国家三部委联合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的相关规定不符,不适应我市转型发展、环境建设的需要。《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执行三部委文件的规定。

关于废止《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7年以市政府令第127号发布,其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符,已经不适应“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执行上位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