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人,8月1日起,信用状况不良者做这些事将被限制!

6月19日上午

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

信息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吹风会上

相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情况

作了介绍

先来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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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是公共信用信息?对老百姓和企业来说,最关心哪些信息会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我们注意到,《办法》涉及到关于公共信用信息披露的问题,如何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是不是谁都可以随便查个人或者企业的信息呢?

根据《办法》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将实施惩戒。能否介绍下,本《办法》涉及哪些具体的措施?

为了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作用,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将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实施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27号)等文件要求,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国家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资质认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专项资金安排、财政补贴、招商引资、融资服务、表彰奖励、公务员招录等活动中,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优先、优惠等激励措施。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将对其采取重点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不予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等惩戒措施。对于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包括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任职资格,限制高消费活动,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措施。

《办法》中提到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问题,我想请问我们都有哪些具体手段来切实保护主体的权益?

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在我们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中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每个人、每个企业和组织的切身利益,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在本《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是有这种考虑的,把“权益保护”单设一章也表明了我们对其的重视程度。为了强化对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本《办法》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在披露期限方面:明确了不良信息的披露期限为五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国家或者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披露期限届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不良信息转为档案保存,自然人的不良信息予以删除。二是在自然人的隐私保护方面:《办法》规定: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自然人其他信息。同时,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三是在信用修复方面:对信息主体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办法》规定可以向做出违法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除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做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在不良信息中予以标注。四是在异议受理方面:在信息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记载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存在遗漏和错误、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有权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应当对相关信息做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信息主体。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复核。

一部法律规章的贯彻实施

需要全社会的关心

支持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