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合同中的涉税条款——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规定

(1)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2)租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确认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5)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6)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7)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