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一、被告人朱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二、随案移送的镐把一根,予以没收。三、被告人朱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成达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六千二百零六元八角一分。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成达的其它诉讼请求。
执行案号:(2018)京0111执245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朱江
性别:男
年龄:19
住址:鸡东县哈达镇双保村1组
身份证号:230321********5514
执行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6206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1861070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