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是卖方“先过户”还是买方“先付款”?清城法官出招化解十年纠纷

清远政法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

是卖方“先过户”

还是买方“先付款”?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让一些房屋买卖当事人很是困扰。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源潭法庭近日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是因为这个“先过户”与“先付款”问题让买卖双方纠缠了十年之久,交易一直无法顺利完成。

案情回放

2008年8月,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位于清远某地的三间商铺,并约定了总价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笔首付款后,原被告因办证与付款先后问题发生争议,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余款,原告亦未给被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双方就此多次协商无果,导致双方的房屋买卖交易一拖就是十年。无奈之下,原告来到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款项、契税及相关违约金。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不是故意拖延不支付余款,因当时原告房屋尚未能办证且合同并无约定办证期限,达到办证条件后原告亦无主动协商为被告办证,却一直要求被告先付款,在未过户前拒付尾款是保护自身利益。原告则担心被告不具备付款能力,或办证后拒不付款,其自身也存在交易风险。双方情绪极为激动,互不信任互并相指责,在法庭组织的当庭调解根本无法达成。

法官支招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当时将涉案商铺低于市场价出售给被告,双方是较为亲密的朋友关系,且商铺已交付被告使用十年之久。只是在后来因交易风险及出于自身利益保护的心理导致了双方的信任坍塌,无法顺利完成交易。

案情并不复杂,可以尝试再次调解,承办法官以此为切入点,决定为双方搭建一架信任的桥梁助其完成交易,于是法官多次致电原被告,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消除双方对立情绪后,向双方给出了建议:“被告有支付能力,原告有办证条件,你们是否可以这样解决问题,被告将款项交由法院或你们指定信任的一方代为保管,签订协议,办完证后款项打入原告账户。”

最终双方同意了法官的提议,并到法庭由法官主持进行了调解,约定将房款交双方信任的第三方保管,办证后将款项汇入原告账户,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就这样,困扰了双方十年之久的“先过户”还是“先付款”问题,承办法官一招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