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区检察院推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驶入“快车道”

4月18日受理案件,4月20日提起公诉,仅仅用了2个工作日,承办检察官便顺利完成了一起涉案金额近万元的盗窃案审查起诉工作,如今,这样的高效率在姜堰区检察院正逐渐成为“新常态”。

日前,姜堰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会签《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共同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化办理机制,着力优化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明确适用案件范围

《规定》明确了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必须具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等4项条件,同时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犯罪等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相关情形。针对办案中可能发现遗漏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等情形,明确规定应终止适用快速办理程序。通过明确适用范围,有效实现案件简繁分流,缩短中转周期。

明确启动审查程序

对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在文书上标注“快速办理”提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其他案件,由承办员额检察官自行决定启动快速办理机制。在审查起诉环节,指定专门员额检察官集中审查、集中起诉,同时可以简化制作审查报告,充分体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司法责任制的要求。

明确协同配合机制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全面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迅速反应、检察院集中起诉、司法局快速救济、法院集中审理”的协同配合机制,在依照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诉讼流程、压缩办案期限。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驶入“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