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友變“巨嬰”,衡陽女子要求解除婚約!一筆6萬元彩禮引發官司:退不退錢誰說了算?

有人說,婚前同居是考驗感情的好辦法,有人為此選擇相守,也有人自此各奔東西。

家住衡陽市衡南縣的蔣莉與楊鑫就因“同居試婚”後選擇了分手——然而,這一次給兩人帶來的不僅是情感傷害,還牽扯到一筆59998元的彩禮。

戀人分手、婚約解除,退還彩禮錢本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事。可是,在蔣莉與楊鑫的這段感情糾葛裡,衡南縣茶市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調解協議裡卻寫著另一個答案——退不退彩禮、退多少彩禮,可是大有講究!

同居男友變“巨嬰”,衡陽女子要求解除婚約!一筆6萬元彩禮引發官司:退不退錢誰說了算?

今日女報/鳳網記者 陳煒

同居男友變“巨嬰”,女友要悔婚

2月27日,衡南縣茶市司法所所長鬍文平正打算外出,被上門求助的一名年輕男子給“堵”了回來。

剛進門,男子就捲起衣袖,伸出食指指向緊隨其後的一名女子,情緒激動地叫嚷:“趕緊把彩禮還我,拿了錢又不還,你這是想搶?”

“我為什麼要還,彩禮錢怎麼用的,你不清楚嗎?”一瞬間,司法所內吵得不可開交。胡文平告訴今日女報/鳳網記者,男人名叫楊鑫,女人叫蔣莉,兩人曾是訂下婚約的戀人,但因為婚前同居後雙方都發現了不少對方的缺點,不能接受的前提下,兩人決定分手。

戀情因何劃上句點,蔣莉又為何不願退還彩禮?一切還得從頭說起。

2017年10月3日,楊鑫經人介紹,認識了同鄉的蔣莉。很快,兩人確定了戀愛關係。數月後,雙方父母給孩子定下婚約,打算於2018年2月11日完婚,同時,男方家給予蔣莉彩禮金59998元。

同居男友變“巨嬰”,衡陽女子要求解除婚約!一筆6萬元彩禮引發官司:退不退錢誰說了算?

儘管未領證結婚,但春節過後,和楊鑫一同外出打工的蔣莉同意了婚前同居。然而,離開了父母照料的楊鑫,卻暴露了讓蔣莉頗感失望的另一面。

“楊鑫每天下班回家後從不做家務,吃完飯後就躺在沙發上玩手遊。有時候,他連自己的內褲都要我來洗。”4月20日,蔣莉在採訪中多次形容楊鑫是“長不大的‘巨嬰’”。她說,男友的不體貼更是讓人寒心。

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突然遇上經期的蔣莉,被腹部時不時傳來的陣陣絞痛折磨到“不能下床”。為了緩解疼痛,她隨即讓楊鑫拿來熱毛巾熱敷。可之後發生的一幕讓她失望不已。

“他先搬了把椅子放我床邊,然後把一滿盆熱水放在椅子上,毛巾往裡面一丟,說了句‘我還有事’就出了門。”直到深夜,楊鑫才滿身煙味地回了家。一問男友去向,蔣莉得到了這樣的回覆:“他說晚上和朋友去網吧玩遊戲,之後一起吃夜宵。”

這件事後,心灰意冷的蔣莉提出了分居,很快,她就搬到了閨蜜家,一住就是一年。“其實,我擔心他一個人做不了家事,住回去過兩次,但他表現好不了幾天又變回老樣子。”最終,在兩人大吵一架後,楊鑫於2020年2月11日——訂婚兩週年這天提出了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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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前男友要她“退彩禮”

分手後,原本期待下一段愛情的蔣莉,卻迎來了前男友的“糾纏”——“他要我退全部彩禮。”蔣莉說。

按理說,訂立婚約的情侶分手後,若沒有特殊情況,女方應當返還男方此前贈與的彩禮,但蔣莉為什麼不配合呢?

“就算退錢也不能全給。”蔣莉說,楊鑫當初給的59998元彩禮錢,她沒有一直“存在腰包裡”。

“同居時,他每個月的工資只有兩三千元,基本都花在了遊戲上,我每個月的收入也差不多,但除去正常的開銷基本沒有多少閒錢。”於是,租房同居時每月多達3000元的房租,就成了蔣莉最頭痛的事。

“房東不好說話,說欠租超過15天就得搬走。”蔣莉解釋,為了不被趕出去,好幾個月的租金都是她用彩禮錢解燃眉之急——“大約用了20000元。”

正因為這樣,面對前男友的“催款”,心中委屈的蔣莉不願配合——於是,出現了文章開頭的“怒懟”一幕。

今年3月9日,為了解決兩人的矛盾,茶市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了一場調解會。會上,蔣莉提出“只能還8000元,至於剩下的彩禮錢,就是青春損失費”。

衡南縣茶市司法所所長鬍文平介紹,為了促成楊鑫、蔣莉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員採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別勸說。“經調查發現,蔣莉用彩禮金付房租的情況屬實,加上蔣莉與楊鑫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同居生活,人民調解委員會一致認為,蔣莉返還的彩禮金應當酌情減量,數額以26000元為宜。

最終,楊鑫與蔣莉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一、蔣莉自願返還楊鑫婚約彩禮金26000元,當場兌現;二、雙方當事人自願解除婚約關係,今後互不干涉對方嫁娶。”

(為保護受訪者隱私,文中除胡文平外,其餘均系化名)

同居男友變“巨嬰”,衡陽女子要求解除婚約!一筆6萬元彩禮引發官司:退不退錢誰說了算?

說法

婚約解除後,這些情況能減量返還彩禮

劉悅(湖南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如果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只有3種情況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一是雙方只是訂婚,或者只是舉行了結婚儀式,並沒有到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並沒有成為法律認可的夫妻;二是雙方雖領取結婚證,但並沒有共同生活,雙方也就沒有成為事實上的夫妻;三是男方家庭條件非常不好,因為彩禮的給付行為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如為了籌集彩禮,男方父母四處借款,根本沒有能力償還該筆借款,甚至連正常生活都保證不了。

不過,有些特殊情況,女方可以不用返還彩禮金。

比如,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出現因男方的過錯(如出軌、家暴)導致婚約解除的情況,或是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情況,女方可酌情減量返還彩禮,以不超過50%為宜。

今日女報原創稿件,轉載請註明出處

編輯:小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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