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200億假黃金騙貸案終審:人保承擔賠償責任


武漢200億假黃金騙貸案終審:人保承擔賠償責任

武漢金凰公司200億元假黃金質押騙貸案有了終審裁定結果,由中國人保財險賠償貸款方長安信託8.2億元。

這是武漢金凰系列騙貸案中首個終審裁定,其他涉案金融機構民生信託、東莞信託等案情與此基本一致,中國人保難逃賠償責任。

自2015年以來,武漢金凰公司以"黃金質押+保單增信"的方式,開出了300億元的保單,從恆豐銀行、東莞信託、民生信託、長安信託等15家金融機構貸款200億元,到2020年5月案發,尚有160億元貸款沒有償還。

這些保單主要是由中國人保武漢財險分公司出具。當假黃金暴露後,金融機構向中國人保財險索賠。

但中國人保並不認賬,稱保單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武漢金凰公司,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無權起訴中國人保。

今年8月24日,在中國人保召開的中期業績發佈會上,中國人保集團副總裁謝一群表示,"武漢金凰以虛假黃金來投保,不屬於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範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合同是無效的或可以撤銷、解除,我們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

但現在的終審裁定表明,中國人保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陝西省高院於10月10日發佈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裁定書內容顯示,經陝西省高院審理,終審裁定維持原告長安信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共同賠償其人民幣8.2億元;判令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等其為實現權利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的裁定。

在二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有二:一是長安信託是否有權起訴?中國人保是否應成為被告;二是法院管轄權在西安還是武漢?

焦點一:訴訟對象

對於訴訟對象的問題,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和人保財險認為,長安信託不享有訴權,一審法院應裁定駁回長安信託的起訴。並且,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作為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簽發保單引發保險糾紛的,不應直接將保險公司一併作為共同被告。

人保稱,長安信託不是案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案涉保險合同對長安信託並無約束力,長安信託無權根據他人簽訂的合同約定作為己方行權依據。一審裁定認定長安信託為合法有效的"受益人",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法院認定的事實是,武漢金凰公司投保了兩份《財產基本險保險單》,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武漢金凰公司,兩份《財產基本險保險單》之後所附的《特別約定清單》約定,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為武漢金凰公司出質的4784公斤Au999.9足金黃金承保黃金的質量和重量,該保單項下單一受益人為長安信託,該保單項下爭議向受益人所在地法院起訴。

"案涉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清單》中明確約定:本保單項下涉及的保險標的是足金黃金金條,長安信託是《財產基本險保險單》項下單一受益人,約定如果保險標的黃金的質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單及特別約定清單約定,即視同發生保險事故,由保險人對受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陝西省高院如此表示。

陝西高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判令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人保此項共同賠償其人民幣8.2億元;判令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人保財險承擔該案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等其為實現權利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焦點二:管轄權

關於管轄權,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和人保財險在上訴中要求,撤銷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陝01民初149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長安信託的註冊地是西安,而人保武漢公司希望將訴訟移到自己熟悉的武漢。

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和人保財險指出,本案被告住所地(人保武漢分公司)和保險標的物(質押黃金)所在地,均位於湖北省武漢市,而且,本案牽涉利益重大、案情複雜,具有全國性重大影響,本案應予提級管轄,應移送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但二審法院裁定,長安信託作為案涉保險合同中的"單一受益人",其以金凰公司與人保武漢分公司簽訂的案涉保險合同所附的《特別約定清單》中的約定管轄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本案訴訟管轄受該約定管轄約束,該約定管轄不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且不排斥約定管轄,故一審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一審裁定駁回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對本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並無不當。

在武漢200億假黃金騙貸案中,中國人保如果都按此邏輯承擔賠償責任,比如對其業績產生負面影響。

但也有業內人士認為,如果有證據表明武漢金凰公司與放貸金融機構聯手造假,那麼,中國人保可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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