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是否可以做到“夫妻財產隔離”?

諮詢問題:我和妻子01年結的婚,有一個兒子,現在16歲。我在兒子3歲的時候在北京買了套房子。防止我和我老婆隨意賣房,就寫了我和兒子名字,兒子佔90%、我佔10%。現在我妻子想和我離婚,要分這套房子,怎麼辦?

在我國不動產登記上寫的名字,是認定不動產所有權的首要標準。因此,夫妻在結婚時都會考慮到給房子加名的情況。

但是,像諮詢問題這樣,把房子的份額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可以做到將房產與配偶隔離的效果呢?

買房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是否可以做到“夫妻財產隔離”?

北京買房

理婚說法:

登記在孩子名下的財產,是有可能達到與配偶財產隔離的效果。

由於未成年子女通常無獨立財產,將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屬於贈與行為。因此,贈與行為合法有效成立,才能夠實現財產隔離的效果。否則,法院依舊會將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就上述諮詢問題而言,房產是夫妻二人婚姻續期間購買的,當時兩人孩子年紀尚幼,僅三歲,無獨立財產,該房產出資系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另外,沒有證據顯示夫妻雙方在購買時有將房產90%份額贈與孩子的共同意思表示,是為防止夫妻一方隨意處置房產而登記在孩子名下。

離婚訴訟中,妻子方也一直要求房產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雙方自始至終並未形成將該房產贈與孩子的合意。本案房產的真正權利人並非未成年的孩子,而是夫妻二人。

買房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是否可以做到“夫妻財產隔離”?

夫妻不和離婚

理婚觀點:

夫妻雙方買房時,將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寫在房產證上的現象普遍存在。但是夫妻雙方離婚時,該房產就會成為雙方分割財產爭議的焦點。

通常,房產證上明確寫著房產的份額,應當按照“物權公示”原則認定孩子的份額。但是,考慮到登記未成年人的房產份額是在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之下形成的特殊情況,因此,分割的時候不僅僅應當考慮對外的物權公示效力,也應當考慮到夫妻之間真實意思表示

不能簡單地完全按照登記情況將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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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分割

法官審查夫妻買房時的真實意思

不動產物權登記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

對外效力是指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經登記後,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對內效力是指應審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的權利人。

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後,可能基於各種因素的考慮而將房屋的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這樣並不意味著該房屋的真實產權人即為未成年子女,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比如,是否有書面贈與協議,或者在訴訟過程中進行承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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