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縣人民政府關於中央環保督察組舉報受理信訪事件交辦函第25批第4553號...

永吉縣人民政府關於中央環保督察組舉報受理信訪事件交辦函第25批第4553號...

受理編號4553:“原永吉縣國土局北大湖所所長張某某,存在以下破壞生態環境行為:一是2002年至2005年,侵佔口前鎮向陽村9社村集體林地,建設了3棟總面積達902平方米的住宅和廠房,並非法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二是夥同該社魏某某非法佔地盜伐林木,使用大型機械推山填溝,取土墊院,平整8000平方米的房場,建設房屋經營酒店。當地相關部門也多次對其調查,但至今未進行處理。”

第一個問題辦理情況:原永吉縣國土局北大湖所所長張某某,存在以下破壞生態環境行為:一是2002年至2005年,侵佔口前鎮向陽村9社村集體林地,建設了3棟總面積達902平方米的住宅和廠房,並非法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

(一)基本情況

群眾反映的口前鎮向陽村,實為北大湖鎮向陽村。反映的張某某,實為張立明,原任北大湖鎮國土所所長。2002年10月22日承包北大湖鎮向陽村9社村民魏青年所有的水庫一座及8畝土地建房屋,於2008年7月29日將房屋及所有附屬設施轉讓給王玉璽經營,現養殖場已關閉。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部分屬實。其中,張立明侵佔向陽村9社集體林地屬實;張立明建住宅、看護房、倉庫,屬實;反映的非法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問題,北大湖鎮政府等部門正在調查核實,待核實結果出來後,再確定是否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

2018年12月1日,永吉縣紀委、永吉縣林業局、永吉縣國土資源局、永吉縣住建局、北大湖鎮政府、北大湖林業站工作人員赴現地調查。經查,現地有房屋、看護房、倉庫各1處,小片荒地1塊、豬舍3棟及硬覆蓋,合計佔地總面積7587平方米。比對1982年林相圖,顯示為宜林荒山荒地(含部分沼澤地)。

張立明自2002年承包該地至2008年期間,修建了房屋、看護房、倉庫及硬覆蓋,面積1258平方米。2008年7月29日張立明將房屋等附屬設施全部轉讓給王玉璽,王玉璽於2009年建設豬圈舍3棟及周圍硬覆蓋,面積4062平方米。王玉璽的僱工(看房)賈寶峰於2018年春季在院內開墾種植了農作物, 面積2267平方米,合計面積7587平方米。

比對1982年林相圖,顯示以上地塊為宜林荒山荒地地類(含部分沼澤地),鑑於這一事實,北大湖林業站對於張立明、王玉璽、賈寶峰涉嫌擅自開墾林地行為進行受立案調查,分別於2018年11月12日對賈寶峰因擅自開墾林地問題立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永林罰立字[201030049號)、2018年12月5日對於王玉璽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在林地上建養殖場問題受案(永林罰受字[201第03001號)、2018年12月5日對於張立明擅自開墾林地問題受案(永林罰受字[20103005號),案件正在辦理。

同時,該處面積內的房屋、養殖場圈舍及附屬設施因債權糾紛,已被永吉縣人民法院凍結保全。

《房屋產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是否為非法辦理,永吉縣國土局、永吉縣住建局、北大湖鎮政府已經啟動調查。

北大湖鎮政府出具情況說明:目前該養殖場已經關閉。張立明持有的《房屋產權證》真實有效。其他非法建築,面積合計為6997平方米。2018年拆除地面硬覆蓋3828平方米,已還林。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林地2267也已全部還林。2020年10月9日對剩餘違建部分進行強制拆除並還林。原有老道面積630平方米予以保留。特申請銷號。

(三)問責情況

無。

(四)案件辦理人員

主辦單位:永吉縣人民政府

案件調查人員:北大湖鎮政府 副鎮長 谷志偉

北大湖鎮政府 科 員 曲鳳玲

北大湖林業站 站 長 姜 利

北大湖林業站 站 員 李愛民

案件審核人員:永吉縣林業局 副局長 曾慶忠

案件包保領導:永吉縣人民政府 副縣長 滕鳳臣

第二個問題辦理情況:二是夥同該社魏某某非法佔地盜伐林木,使用大型機械推山填溝,取土墊院,平整8000平方米的房場,建設房屋經營酒店。當地相關部門也多次對其調查,但至今未進行處理。

(一)

基本情況

群眾反映的夥同魏某某,應為魏青年,向陽村九社村民。反映佔用林地建房屋位置與第一個問題相同。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群眾反映的問題部分屬實。其中,張立明夥同魏青年不屬實;盜伐林木不屬實;非法佔地屬實;取土墊院、平整房場、建設房屋屬實;經營酒店不屬實;當地相關部門也多次對其調查,但至今未進行處理,不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

2018年12月1日,永吉縣林業局北大湖林業站、北大湖政府工作人員赴現地調查。經查,魏青年將承包地發包給張立明使用,無證據顯示張立明存在夥同魏青年行為。

經比對1982年林相圖,顯示為宜林荒山荒地;1997年林相圖顯示,該地塊為無立木林地;該地塊不存在非法盜伐林木行為。

張立明非法佔地、取土墊院、平整房場1258平方米建設房屋的違法事實存在。在上一問題中已經由北大湖林業站受案處理。調查中未發現有經營酒店行為。

2015年7月16日,永吉縣國土資源局接到李寶華舉報張立明土地證有關問題。2016年1月5日,永吉縣國土資源局答覆,該土地證沒有經過國土資源局進行登記審批,國土資源局無該證登記檔案,張立明出示的土地證不具備法律效力。

2016年3月10日,張華(李寶華丈夫)向永吉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行政賠償。2016年5月13日,永吉縣國土資源局對張華下達了《不予賠償決定書》(永國土資陪決[2016]1號),對李寶華、張華的行政賠償申請不予賠償。

2017年2月17日和2017年2月24日,永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張華反映的“張立明房屋所有權證相關問題”先後兩次進行了核實調查,並給予了答覆,答覆意見是,張華提供的張立明名下的五本《房屋所有權證》上的永吉縣人民政府和辦證機關公章不是偽造的,張立明名下的《房屋所有權》是合法有效的。

2015年以來,永吉縣紀委接到過群眾信訪反映,並於2016年1月21日立案調查,張立明違規幫助他人辦理《房屋產權證》,2016年4月29日永吉縣紀委給予張立明黨內警告處分(永紀【2016】15號)。

綜上,群眾反映的“當地相關部門也多次對其調查,但至今未進行處理”問題不屬實。

北大湖鎮政府出具情況說明:除去房屋產權證合法的590平方米,剩餘部分已全部拆除並還林。特申請銷號。

(三)問責情況

無。

(四)案件辦理人員

主辦單位:永吉縣人民政府

案件調查人員:北大湖鎮政府 副鎮長 谷志偉

北大湖鎮政府 科 員 曲鳳玲

北大湖林業站 站 長 姜 利

北大湖林業站 站 員 李愛民

案件審核人員:永吉縣林業局 副局長 曾慶忠

案件包保領導:永吉縣人民政府 副縣長 滕鳳臣

主辦單位聯繫人:劉佔超

聯繫電話:17678363683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永吉縣工作協調聯絡組

2020年11月5日

來源:永吉縣人民政府

聲明:本文已註明轉載出處,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刪除!聯繫郵箱:[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