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觀點丨民間借貸合同的合法性與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關鍵詞】:民間借貸 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在認定民間借貸行為性質和效力的時候,要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著重從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以及權利義務邊界等方面進行細緻研究,也要對國家相關金融政策有一個全面、準確、及時地瞭解和掌握。

要依法保護小額貸款公司等新生借貸法律關係主體的合法權益。如果民間借貸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國家的金融政策,不會危及國家金融安全,又有利於滿足人們日常需求和企業生產發展需要,就應當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給予依法保護。

除此以外,也要在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框架內,正確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妥善解決利息及違約金等爭議。

——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文件:《加強國際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為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2009年5月7日),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38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6~67頁。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意見】

要注意區分生活互助性借貸生產經營性借貸。隨著人民群眾財產性收入的大幅增加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資金供給和需求旺盛,民間借貸已經不僅侷限於生活互助,融通資金用於生產經營逐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要目的。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要注意區分生活互助性質的借貸與生產、經營性質的借貸。對於生活互助性質的借貸,要注重遏制高利貸行為;對於經營性質的借貸,要注重查明基礎事實,無論是以借貸形式體現其他法律關係,或者是以其他形式掩蓋借貸關係,均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針對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法律關係作出處理。

——張勇健:《在全國高級法院民一庭庭長座談會上的總結講話》(2013年4月12日),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34頁。

不要輕易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當前普遍存在的中小企業和個人融資難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民營經濟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在審查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時候,認定合同無效要準確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依法為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提供有效的法律空間,避免因隨意認定合同無效加劇中小企業融資難題。

——杜萬華:《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2011年6月24日),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6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年8月6日,法釋〔2015〕18號)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1999年1月26日,法釋〔1999〕3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號《關於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此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民事卷III》1513頁

觀點編號655

司法觀點丨民間借貸合同的合法性與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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