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煒案,有了新消息

今天(3月26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宣部原副部長魯煒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魯煒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魯煒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魯煒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魯煒利用擔任新華社黨組成員、秘書長、副社長,北京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北京市副市長,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副主任,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中央宣傳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網絡管理、企業經營、職務晉升及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200萬餘元。

魯煒的案子從他被查開始就受到輿論的關注。2017年11月21日,魯煒落馬。《中國紀檢監察報》隨即發表文章稱:十九大閉幕不到一個月就拿下“首虎”魯煒,就是“清除一切侵蝕黨的健康肌體的病毒”的決心和定力的最好明證。

2018年2月13日,魯煒被“雙開”。官方對魯煒的批評十分嚴厲:魯煒身為黨的高級幹部,理想信念缺失,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中央極端不忠誠,“四個意識”個個皆無,“六大紀律”項項違反,是典型的“兩面人”,是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知止,問題嚴重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與經濟問題相互交織的典型,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

經查,魯煒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陽奉陰違、欺騙中央,目無規矩、肆意妄為,妄議中央,干擾中央巡視,野心膨脹,公器私用,不擇手段為個人造勢,品行惡劣、匿名誣告他人,拉幫結派、搞“小圈子”;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群眾紀律,頻繁出入私人會所,大搞特權,作風粗暴、專橫跋扈;違反組織紀律,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收錢斂財;違反工作紀律,對中央關於網信工作的戰略部署搞選擇性執行;以權謀色、毫無廉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海運倉內參”(ID:hycplb)注意到,在魯煒被“雙開”後不久,其任職過的多個單位就此事表態。2月13日,中央宣傳部召開專題會議,傳達學習黨中央關於給予魯煒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其中專門提到,要以魯煒為反面教材,在全體黨員幹部中開展警示教育,引導黨員幹部引以為戒,築牢思想防線,遵紀守法,守住底線。要堅持對腐敗“零容忍”,堅決查處違紀違法行為,持之以恆抓好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實施細則貫徹落實,使全面從嚴治黨常態化。中央網信辦也表示,堅決擁護中央對魯煒嚴重違紀給予開除黨籍和公職的決定,堅決清除魯煒對網信事業造成的惡劣影響。

2018年5月,安徽省召開省委常委會專題會議,討論通過《中共安徽省委關於以魯煒等案件為反面教材在全省黨員領導幹部中開展“講忠誠、嚴紀律、立政德”專題警示教育的安排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會議把魯煒當成反面典型,對黨員幹部作出警示教育。會議指出,以魯煒案件為反面教材,聯繫安徽省發生的陳樹隆、楊振超、周春雨等案件,在全省黨員領導幹部中開展“講忠誠、嚴紀律、立政德”專題警示教育,是“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的“先期動作”,是“講重作”專題警示教育的“深化動作”,是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實際動作”。

正如《中國紀檢監察報》所說,“魯煒接受組織審查,不僅彰顯了巡視利劍的強大威力,更對腐敗分子形成了強大震懾,不要以為昨天犯的事今天就無人再問,不要以為自己能夠捂著蓋著相安無事,該領受的懲罰遲早會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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