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間購物需謹慎,莫被無腦坑

近日,李佳琦直播被指虛假宣傳,將陽澄狀元蟹宣傳為澄陽湖大閘蟹。這是他繼不粘鍋之後的再一次直播間翻車。

如今直播間賣產品的形式已經為人所熟知,而直播間往往會伴隨著各種優惠,大幅度降價讓人對產品心動不已。同時,產品數額限定,網紅不斷報餘量,更加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慾望。因為時間短,消費者往往很難查明產品是否值得購買,加上網紅用誘導性言語吸引消費者,若此時網紅做出虛假宣傳對消費者影響會極大。

直播間購物需謹慎,莫被無腦坑

原國家食藥監總局網站通報的3起案例分別為:雅安市名山區小雷電子產品經營部保健品虛假宣傳行為行政處罰案、雅安市名山區雲霞食品經營部虛假宣傳行為行政處罰案、雅安市雨城區紅瑞加食品經營部保健食品虛假廣告案。這三類虛假宣傳案件是從原生產商就開始進行虛假宣傳的典型,雖然網紅帶貨造成的虛假宣傳沒有從根本上就進行虛假宣傳的影響大,最起碼前者可以花時間查出產品的真實身份,但後者卻是內部消息,消費者無從得知。當然,這也並不代表前者影響不大,對於長期相信該網紅的消費者來說,這樣的打擊應該是巨大的,對直播銷售產品這個新興方式也有了一定的遏制。

直播間購物需謹慎,莫被無腦坑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38條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在李佳琦事件中,李利用自己流量身份誤導消費者已經侵害了消費者權益。作為賣口紅起家的網紅,在踏足其他領域時卻沒有儘自己的義務,查明產品就開始宣傳、吹捧,實屬不該。

而經營者也需要付相應的責任。這屬於行業中的不正當競爭,是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佈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也就是說若經營者是故意發佈虛假信息時他們更應該承擔責任。

現在網紅帶貨範圍極廣,很多其實都是他們並不擅長的領域,難免在宣傳時會將產品曲解,所以在我們購物時更需要理性消費,不可盲目輕信單方面說辭。俗話說的好“貨比三家”,產品只有多方面調查才能瞭解大概,切勿衝動消費,花錢卻給自己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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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間購物需謹慎,莫被無腦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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