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民法典丨醉駕身亡,共飲者須擔責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記者 何金燕 通訊員 王麗麗

親朋好友同桌聚餐,酒逢知己千杯少。相約飲酒出事,責任誰來承擔?

民法典規定的侵權責任和連帶責任,為共飲者侵權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10月9日,武岡市人民法院法官陳遠雄接受記者採訪,對此進行解讀。

【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

去年9月,黃某邀請親戚鄧某到自家經營的土菜館吃飯。鄧某叫來肖某和夏某,肖某又另外叫了王某、王某軍和王某國3個朋友。7個人一起吃飯飲酒後,王某、王某軍和王某國先離去。聚餐結束後,肖某、黃某、鄧某發現夏某醉意明顯,均勸阻夏某不要開車。夏某執意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撞上臨時停靠路邊的貨車當場身亡。經鑑定,夏某屬於醉酒駕車。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貨車司機、黃某、鄧某與夏某的親屬私下達成賠償協議,給了相應賠償。夏某的母親、妻子和兒女認為,肖某、王某、王某軍和王某國也應擔責,遂將4人訴至武岡市人民法院。

近日,法院審結此案。法院認為,夏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飲酒後堅持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結果承擔絕大部分責任。被告肖某作為活動的組織者與參與者,對夏某醉酒後死亡的結果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王某、王某軍和王某國作為活動參與者,存在一起共飲的行為,也有一定過錯,應給予一定經濟補償。經法院調解,被告肖某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8600元,被告王某、王某軍和王某國各補償原告經濟損失2260元。

【解讀】

暢飲把握度 酒駕莫縱容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是社會大眾普遍知曉的常識及應遵守的準則。作為共飲者,應對醉酒者盡到照顧、照料、阻止其駕車的義務。這種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否則,一旦發生事故,共飲者將會付出不同程度的代價。”陳遠雄法官指出,民法典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明確了共飲者應承擔這份義務。

“引發醉酒死亡的共同飲酒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共同飲酒的不當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失?共同飲酒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這幾點是確定共同飲酒引發醉酒死亡侵權責任範圍的基本依據。”陳遠雄說,飲酒導致事故的責任分擔問題,不同案件細節各不相同。並非飲酒死人就必須得到賠償,共飲者責任均攤。當出現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未勸阻醉酒者駕車導致發生車禍這四種情形時,依據公平原則和公序良俗,共飲者必須承擔侵權責任。

“朋友聚餐,免不了推杯換盞,暢飲時要把握好度。酒友不好當,不可勉強勸酒,更不能縱容共飲者酒後駕車。”陳遠雄提醒,如果一起喝酒的人意圖酒駕,一定要想方設法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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