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賠償後,可以向醉酒駕車人追償麼?

博法律師說

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可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0日,陳某醉酒駕駛小轎車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案外人龔某受傷、車輛部分受損。該事故經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後經某市人民法院審理,民事部分因陳某給其車輛在某財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判決由某財險公司向龔某支付賠償款共計112645.2元。某財險公司依照判決履行上述理賠責任後,認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及交強險合同約定,陳某醉酒駕駛,保險公司墊付上述費用後可以向其追償,故起訴法院向陳某追償。

保險公司賠償後,可以向醉酒駕車人追償麼?

法院審理

訴訟中,經法官向陳某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後,陳某表示願意承擔責任,但因為今年疫情,希望分期償還。後陳某與某財險公司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由陳某於2020年6月20日前返還某財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款90000元,如逾期不能履行,則陳某返還交通事故賠償款112645.2元。

保險公司賠償後,可以向醉酒駕車人追償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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