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能否要求人社部門直接確認勞動關係?

案 情

2019年8月,於某向某市人社局提交“社會保險稽核申請書”,要求人社局確認1997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間,自己與某蔬菜批發市場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並責令蔬菜公司為自己繳納這段時間的社會保險費。


於某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係確認權的請示的批覆》提出,人社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職權。


隨後,人社局做出回覆,稱該局無權對勞動關係進行確認,告知於某應通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或訴訟途徑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關於申請社會保險稽核的問題,人社局已經啟動相關程序,正在進行稽核。


於某對此不服,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責令人社局履行職責,對其與蔬菜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予以行政確認。當地政府駁回於某的複議請求。


2019年10月,人社局向於某送達“稽核結果告知書”,告知未發現蔬菜公司與其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在公司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情況下,無法責令蔬菜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為此,於某向當地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市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責令人社局履行確認勞動關係的職責。法院以“人社局不具有確認勞動關係的法定職責”為由,駁回了於某的起訴。


分 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的上述批覆,能否作為人社局進行確認勞動關係的依據並由此推定人社部門具有勞動關係確認權呢?


答案是否定的。


人社部門執法的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的批覆僅是針對工傷認定程序的一種指導性意見,它既不是司法解釋,也不是法律法規或規章。而且,該批覆是指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情況下,人社部門具有認定勞動關係的職權。


如果在工傷職工有工資流水和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等比較直接的證據證實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情況下,仍允許企業否認存在勞動關係,職工只能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這些程序先認定勞動關係再進行工傷認定,職工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及時維護。


在這種情況下,人社部門直接進行是否有勞動關係的判斷,是工傷認定過程中的一種履職,而非行政確認。於某的情形不是在工傷認定程序中,顯然不適用該批覆。


人社部門無權對勞動關係進行確認,那麼隸屬於人社部門的社保稽核機構同樣也不能對勞動關係進行確認。社會保險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收入情況、財務報表、會計憑證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等方式,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核查,其職能並不包括勞動關係確認。


本案中,社會保險稽核機構已依法對蔬菜公司進行稽核,無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在公司否認的情況下,於某可根據《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規定,通過仲裁及訴訟途徑進行勞動關係確認。如果經確認存在勞動關係,即可要求企業補繳社會保險費。


綜上所述,當地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和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