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樓法院巧用當事人“議價”機制實現多方共贏

近日,鼓樓法院執行法官巧用當事人“議價”機制,成功處置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涉案房產拍賣事宜,雙方當事人經協商確定涉案房產起拍價,並即將進入拍賣掛網程序。

被執行人曾某因無力償還銀行貸款,其名下位於福州市倉山區融僑外灘的某單元房產被鼓樓法院依法查封。該樓盤在福州市屬於有名的高檔小區,均價在6萬元每平方米左右,房產的價值在千萬元以上。執行局發現該房產在網絡詢價過程中,單價在2.5萬元每平方米,詢價結果嚴重偏離房產的實際價值。若按照普通的房產價值拍賣豪宅,勢必侵害到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利益。

為推進執行工作,提高財產處置效率,鼓樓法院以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原則,巧用當事人“議價”機制,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由法院組織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對擬拍賣標的物進行協商議價,協商一致的,經法院審查後確定為司法拍賣評估參考價。經承辦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後, 最終雙方達成一致,以1100萬元作為拍賣評估參考價進行網絡司法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拍賣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執行財產處置參考價可通過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和專業機構評估形式確定,不能通過前三種形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時或對其議價結果有異議時,當事人也可通過專業評估形式確定財產價值。以往委託評估公司評估,以上述房產為例,可能需要6萬餘元評估費用,評估時間需1至2個月,現在,通過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均不需收取費用,且時效較快,既提高了執行效率,也減輕了當事人訴累,當事人“議價”機制的運用,實現了案件當事人與法院的多方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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